由于格力年会员工合唱“我妈就是董明珠”,关于董明珠的不少负面信息也在网上流传:例如,“被踢出族谱,亲哥与她断交20年”。再如,“董明珠要退休,是真的吗”。就前述信息而言,涉及主要问题包括公司治理等;格力股权结构决定,董明珠职务不适用退休年龄规定。
董明珠要退休,是真的吗
一、董明珠“被踢出族谱”可能原因之一
在企业改制实践中,不少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家族企业。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与家族企业在管理形式上显现不同的特点:前者实行民主管理,尤其是集体经济组织,例如,根据《宪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而家族企业实行“族谱式”管理,对管理层的任命可以任人唯亲。
企业实行家族式管理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即,企业的董事长,或者负责人“控股”,企业“零资产”改制为家族式管理提供了充分条件。一般而言,中、小型企业(一般表现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家族式管理矛盾并不突出,但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份制企业,或者大型企业,家族管理模式可能成为企业发展的阻碍。
例如,南京某区原有一家“远近著名”企业,其制造的车辆不仅远销全国,而且在企业附近形成特有车辆交易市场。由于实行家族管理,家族企业向大型企业,或者股份制企业转型过程中却分立为几个企业。目前,小规模的车辆交易市场仍在,但企业“总部”却已易主,其研发的车辆因没有更新换代也已退出市场。
从格力股权结构分析,董明珠长期担任董事长即使“有心”,但也没有“控制力”对格力股份制企业实行家族管理。2017年5月,珠海明骏投资合伙企业持有16.2%的格力股份前,格力股份制企业仍是国有投资为主体,即,珠海格力集团有限公司(国有)有控制地位。倘若董明珠家族以该原因将其踢出族谱,其家族可能有些“不讲道理”。
格力股份没有家族管理的条件
二、董明珠“被踢出族谱”可能原因之二
长期以来,股份制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从事关联交易并没有承担相应的责任,其原因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公司法》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上存在“漏洞”,关联交易人不承担连带责任。另一方面,刑事司法实践,对诸如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等犯罪作了狭义的理解。即,国有参股股份制企业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否适用前述犯罪。
刑事司法实践之所以对上述两类作狭义理解,其原因是:部分学者对《刑法》分则贪污罪的理解错误。1979年和1997年《刑法》对贪污罪的对象没有变动,即,“公共财物”。但少数学者不知基于何原因将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作同等理解,其结局是大致是:集体资产除了土地所有权外大约改制殆尽。
对贪污罪不当理解,也影响着国有控股,或者参股企业的相关罪名的适用。例如,国有股份制企业利用管理层的决策权为董事长等高级管理人员设“天价报酬”是否构成贪污罪等。不仅如此,刑事司法实践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或者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否适用国有股份制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也产生了争议。
《刑法修正案(十二))》对上述两罪的修订正确回答了前述问题:任何类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上述关联关系均构成相关犯罪。下一步司法实践的难点在于:国有控股,或者参股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关联交易,或者侵占企业财产是否直接适用相关犯罪。
倘若董明珠家族没有将关联交易安排家族打理将其踢出族谱,从另一方面也体现了董明珠对法律的正当理解。例如,董明珠可能“接触”过侵占集体资产即构成贪污的案例。
三、关于董明珠董事长的退休
长期以来,“干部队伍年轻化”影响着普通人对退休制度的理解。“年轻化”是特定历史时期的退休政策,而且仅包括“干部”。工人、普通机关干部按法定年龄退休,其原因是,工人长期在一线生产岗位工作,按法定年龄退休使他们愉快地度过晚年。普通干部按法定年龄退休则是国家机构需要有规律“更新换代”。
根据相关“机关组织法”的规定,省级以下的主要行政首长实行选举制,而《选举法》等法律规定,被选举人仅有年龄“下限”限制。根据相关“企业组织法”的规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相关法律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年龄也没有“上限”限制。
由于受“干部队伍年轻化”观念的影响,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高级管理人员一般达到法定年龄退休。在机关,年轻人在基层工作缺乏与群众沟通的经验,在退休待遇上,级别则是步步高升。例如,不少地区的区、县行政正、副职享受正厅,或者副厅待遇。
对“干部队伍年轻化”的理解
格力年会员工合唱“我妈就是董明珠”之所以有极大的争议,其原因大致是:多数普通人仍未从家族式熟人社会过渡到陌生人社会。普通人的流动在于寻找工作、学习等机会,生活层面的流动多数仍在“家乡”。
就董明珠董事长退休话题而言,目前,珠海格力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格力总股份的3.44%,珠海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不能通过国有企业作出董明珠董事长退休的决议。